四、我国动漫游戏产品实行分级制度的建议
1、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我国一直以来都很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早在1991年,我国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2、建议出台相应配套分级制度
无论是对规范动漫市场,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动漫产品的性质和级别进行界定,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出版品、音像制品、电视剧和电影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和审查规定。但实际上,只是解决了“禁”的问题,没有涉及到要“限”的内容,致使制度层面过于简单,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对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内的动漫产品,以及与动漫密不可分的游戏产品,从整体上系统性地出台相应的分级管理办法,杜绝未成年人接触到不恰当的内容。
3、动漫游戏产品分级制的主要内容
1)任何动漫游戏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规定。
2)界定18岁以下为未成年人,12岁以上18岁以下为少年,12岁以下为儿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未对少年和儿童给予明确界定,只在刑法相关条款中涉及到十四和十六岁,综合考虑到各方面情况,做出上述界定。
3)动漫游戏产品分为三级:第1级(普通级,适合任何年龄人士);第2级(辅导级,儿童不宜,只适合少年和成人);以及第3级(限制级,少年及儿童不宜,只适合年满18岁或以上人士)。之所以确定为三级,而没有采取欧美等发达国家更为细致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如果过于细分,在实际执行上尚存在一定困难。今后,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社会发展和实施情况,对级别的设置进行调整。
4)动漫游戏产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者,列为限制级,未满18岁不得接触: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盗窃、绑架、杀人或其它犯罪行为者。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或其它情节,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5)动漫游戏产品内容涉及性爱、残暴、虐待、犯罪、暴力、打斗、恐怖、玄奇怪异或反映社会畸形现象,有亵渎、粗鄙字眼、对白不雅或令人厌恶的言语或行为等情形之一,有害儿童身心健康者,列为辅导级。12岁以下儿童不得接触,除非有父母、老师或成年亲友陪同。
6)辅导级和限制级动漫游戏产品应在封面、片头或其它首要位置明显标示统一的法定标识,不得擅自更改样式和尺寸。
7)租售限制级动漫游戏产品者,应以设置专区、专柜或加封套方式陈列限制级动漫游戏产品,应明显张贴悬挂统一的法定标识,不得擅自更改样式和尺寸。租售者应拒绝未成年人接触此类产品,并不得以租售或其它方式提供给未成年人,同时设立专人进行监督。
8)如果违反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有害其身心发展的辅导级和限制级动漫游戏产品,将给予严格的处罚。
4、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应行业协会
建议由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对包括出版品、音像制品、电视节目、电影片、游戏软件、广播、互联网站和其他物品等形式在内的动漫游戏产品制定相应的分级办法和审查程序。
同时,聘请不同领域的团体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具有公信力且独立运作的分级评议委员会,为政府部门和其它委托人进行媒体内容分级评议。
动漫游戏产品的分级评议,可由中国动画学会、中国美协动漫游艺术研究中心(筹)、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连环漫画分会、中国软件协会游戏分会和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社会团体承担。充分发展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维护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建立动漫产品分级制度,通过行业自律、民众监督和政府监管多管齐下,能够有效地改变目前动漫产品鱼目混杂的状况。动漫分级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成“百花齐放”的动漫创作氛围,促进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形成,实现“各有所需、各得其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规范动漫市场,提升动漫的良好形象与正面地位,摆脱以往阴影,促进动漫消费市场的成熟和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过滤不恰当的信息,防止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杜绝不良内容侵蚀儿童和少年健康心灵,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今天,动漫已经正式由“亚文化”晋升为与文学、传统美术、音乐等并列的文化形式。动漫产业在我国方兴未艾,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府的大力扶持和规范,动漫产业已经步入良性发展的快速路,必将在新一轮全球竞争中实现从“制造”到“创造”的飞跃,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