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事业蓬勃健康发展,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同时活跃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凝聚力,我局决定举办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赛名称
回顾与展望——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
二、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承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三)协办单位: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国家知识产权局书画摄影协会
(四)组委会成员:
主任委员:李玉光
副主任委员:甘绍宁、徐 聪、王冬峰、胡 倬、宁 珑、梁 杨、刘 伟
委 员:朱 宏、王文扬、朱 伟、徐暋华、王新华
李长庆、李 晶、张子弘、孙克良、高晓红
三、奖项设置
金奖3名:每人奖金3000元并颁发奖杯及证书
银奖5名:每人奖金2000元并颁发奖杯及证书
铜奖8名:每人奖金1000元并颁发奖杯及证书
优秀奖30名:每人奖金 500元并颁发奖杯及证书
佳作奖若干名:颁发证书
最佳组织奖(4个单位):颁发奖杯及证书
四、参赛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作品。
大赛组委会人员、从事专业摄影的人员(指以摄影为职业)的作品不参加此次大赛评奖活动。
五、参赛作品类型
(一)新闻类
1.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闻事件为题材,富有创造性地展现知识产权新闻的真实瞬间;
2.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变化为题材,记录知识产权事业近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
(二)风光类
1.以自然风光为拍摄对象,呼唤人类关爱、保护大自然,保护人类自然文化遗产;
2.从不同视角展现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
(三)人物类
1.以人物为拍摄对象,着力表现被拍摄人物的气质与外貌,兼备观赏性和审美性;
2.展现祖国及世界各地的风土人情、民俗民风。
六、参赛作品著作权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奖作品享有使用权,可以重复使用参赛作品进行非商业目的的出版、展览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活动,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另附稿酬)
(二)参赛者为所提交参赛作品的唯一版权人,凡参赛作品涉及的版权、肖像权等法律纠纷责任由参赛人自负。
七、参赛规则
(一)胶片、数码摄影作品均可参赛,黑白、彩色不限。一律以照片的形式投稿,照片尺寸为8—10寸。数码作品必须同时提交以(JEPG或RAW)影像文件格式保存的光盘(影像文件不小于5MB)。
(二)参赛作品(含底片)在运输途中损毁或丢失,大赛组委会及承办方不承担责任。
(三)每位参赛者提交的作品,总张数不得超过4张(组照每组不超过6张),所有作品均须注明作品名称、类别、作者、联系方式(光盘上同时标注)并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的时间、地点。
(四)本届摄影大赛组委会不接受经电子影像合成、修改后的参赛作品。
八、有关事项
(一)参赛作品投稿日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
(二)本届大赛邀请我国摄影界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并承诺在评审过程中,隐匿参赛者个人信息资料,以确保作品评审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参赛作品征集、评奖结束后,将举行获奖作品颁奖典礼暨参赛作品展览,届时将邀请所有获奖作者来京出席,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各类媒体、网站将选登本次大赛的部分获奖作品,不再另付稿酬。
(五)大赛组委会将挑选优秀作品汇集出版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作品选集。
(六)本届摄影赛不收取参赛费,不退稿。
(七)参赛作品投稿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工会办公室,须在信封上标注“摄影参赛作品”。参赛表格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http://www.sipo.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电 话:010—62083632 62083788
联系人:冯 威
Fengwei_1@sipo.gov.cn 李长庆
lichangqing@sipo.gov.cn 望广大摄影爱好者踊跃参与此次活动,并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杯”摄影大赛参赛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信息原址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z/pingxuan/200904/t20090416_451301.html